【发稿时间 :2020-11-16 阅读次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领航学校智慧集控式教学一体机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20080604366)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发布如下:
一、 当事人
投诉人:连云港荣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号龙河商城B10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宪忠
被投诉人1: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海连
被投诉人2: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振华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范老师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领航学校智慧集控式教学一体机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20080604366)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制“领航学校智慧集控式教学一体机建设”招标文件中缺乏公平公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