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08-30 阅读次数:】
东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罚〔2021〕1号
连云港中金泰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报告,我局自 2021年 6月25日起派核查组对你单位“东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酸检测设备(项目编号:320722-F-DHJHCG2021029)”采购情况进行财政核查。鉴于核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核查,你单位在“东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酸检测设备(项目编号:320722-F-DHJHCG2021029)”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事实:
投标文件中进口设备授权书系虚假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0.8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0.8万元缴到江苏银行东海支行,收款人:东海县财政局,账号730001013160006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