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2-12-22 阅读次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连云街道重点道路路灯抑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2-F-2022477-1)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发布如下:
一、 当事人
投诉人:星宇美丽城市环境设施(江苏)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3号5幢2033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星宇
被投诉人1: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德惠大厦B座24楼
被投诉人2: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连云街道重点道路路灯抑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702-F-2022477-1)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2年11月3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明显倾向特定制造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擅自扩大评委会的自由裁量权。
三、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